縣陳姓男子非法持有制式手槍與大批,涉以30萬餘元將槍彈交給友人,因對方賒帳未付款,法院審理時,陳男辯稱「對方沒給錢,槍只是借他的」,但因有證人指證,依販賣改造手槍等罪,判刑1年,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審認,此案認定陳男販售槍支的事證不足,改以非法出借非制式手槍罪,判刑7年8月,其餘駁回,定應執行刑9年,併科罰金27萬元。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取得克拉克制式手槍、改造手槍、空氣長槍及數百發子彈後,在2024年5月間委託友人藏放於倉庫,同年6月間,陳男為將2把改造手槍、6發子彈交付黃姓通緝犯子,開價30萬餘元。
二人相約在墓地靈骨塔前交槍,黃男賒帳取走槍彈,警方在前年9月另案查獲該批槍彈,在2025年1月循線查扣其餘藏匿槍彈,檢警共查扣制式手槍、改造手槍與逾200發具殺傷力子彈。
檢方偵查後,依非法持有制式手槍、非法販賣非制式手槍等罪,將陳男起訴。
彰化地院審認,陳男開價30萬餘元具營利意圖,縱使賒帳未付款仍屬販賣,依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判刑7年6月、販賣非制式手槍罪判刑8年,應執行10年,併科罰金30萬元。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黃男自始未付款,雙方純屬借槍而非買賣,一審量刑過重請求撤銷改判。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此案有關陳男販售槍支的罪證不足,僅有證人證述,撤銷原判決販賣部分,改依非法出借非制式手槍罪判刑7年8月、併科罰金8萬元;另持有制式手槍部分駁回上訴,應執行9年,併科罰金27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