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詹姓男子對一名女有好感,想追求女店員,卻被女方拒絕,男子不放棄仍經常到店內想與女方聊天和要電話,甚至跟蹤女店員長達10個月,女店員受不了報警提告,彰化地方法院依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需罰5萬元。
詹男2024年間因到彰化縣一家商店購物,對女店員產生好感,常去攀談,並希望女店員提供連絡方式,雖被女店員拒絕,他仍不放棄,從前年11月到去年8月經常去店家找女店聊天或盯梢,甚至跟蹤女店員,讓女店員感到害怕和不勝其擾,終於報警,彰化地檢署依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將他起訴。
法官認為,詹男僅因單方對告訴人有好感,不思尊重他人及以理性方式處理人際關係,逕對女方反覆、持續為跟蹤騷擾行為,致告訴人心生畏怖,對告訴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造成影響,使告訴人無端承受心理壓力及陰影,且女方表示無和解意願,因此依跟蹤騷擾罪,處拘役50日,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