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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性侵殺人無期定讞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強盜性侵殺人無期定讞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十二年前犯師鐸獎退休陳姓女教師強盜殺人案的劉志明,五度被判死刑,無期徒刑確定;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確定判決違背法令,有統一法令適用必要,昨向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表示,劉志明無期徒刑判決雖非不利於被告,但犯罪是否具計畫性,能否作為判斷「情節是否最重大」的標準?有統一見解必要。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劉志明在高雄哈囉市場旁公有停車場隨機盯上買完菜要開車的陳姓女老師,持鐵鎚敲昏陳,在車內性侵搶走二千元。全案一、二審及更一、更二、更三審都判劉死刑,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改判無期徒刑,二○二四年十月四日最高院判決確定。

最高檢認為,原判決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認隨機、偶發、非計畫性的強盜殺人,並非「情節最重大之罪」,但公約及憲法法庭意旨,未以是否計畫性犯案,作為是否論處死刑的標準,有判決不適用法則及適用法則不當的違法。

非常上訴指出,原判決認定劉姓男子在沒有特定目標下,選擇素無淵源的被害人下手,對社會大眾影響深遠、衝擊至鉅,又認隨機、偶發性犯行的非難性較計畫性犯行輕,判決理由矛盾,違反論理法則、經驗法則;劉隨機於公共場所侵害生命的危險性、輕視生命的態度,明顯較擇定對象、危害層面侷限的計畫性犯案更重大,原判決嚴重悖離國民法律感情。

非常上訴說,原判決認定劉強取被害人車輛鑰匙離開,應論以強盜「既遂」,卻以劉未將被害人車輛移置自身實力支配之下認為強盜「未遂」,適用法則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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