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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哥代墊扶養費未料姪女生父是「小王」 嘉義地院判生父母吐回27萬

幫哥代墊扶養費未料姪女生父是「小王」 嘉義地院判生父母吐回27萬

一名女子婚內與他人發生婚外情並產下一女,夫家人誤以為是自家血脈,丈夫胞妹長達17個月協助照顧並負擔。直到鑑定及法院判決確認孩子並非哥哥親生後,胞妹提告向孩子生母及生父追討代墊費用。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生父母原本就負有扶養義務,卻未實際負擔相關開銷,因此構成不當得利,判兩人應連帶返還27萬6028元及利息。

判決指出,鄧姓男子與譚姓女子於2017年結婚,譚女在2023年6月生下一名女嬰。雙方同年底調解離婚後,譚女於2024年3月坦承孩子生父另有其人。其後法院家事案件判決確認,女童並非鄧男婚生子女。

女童出生後至2024年10月27日止,共約16個多月期間,都由鄧男胞妹照顧扶養。胞妹主張,自己並無法定扶養義務,卻因誤認女童是哥哥親生骨肉而長期支出生活開銷,依嘉義縣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計算,向生母及生父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

生母與生父則抗辯,胞妹當時是基於家族情誼主動照顧孩子,屬於「好意施惠」,不能事後要求返還;且胞妹曾領取育兒津貼及兒少補助,實際並未受損害。

法官審理,女童與胞妹同住期間,日常生活開銷多由胞妹負擔,且胞妹曾多次透過通訊軟體向生母催討奶粉等費用,可見她實際處理女童扶養事務,也希望生母負擔應負責任。生父母雖對女童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卻未實際支出相關費用,因此獲得免付扶養費利益。

法官指出,胞妹當時一直相信女童是哥哥親生女兒,直到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後,才知道自己並無扶養義務,因此不符合民法所稱「明知無義務仍自願給付」的情況,也不能認定是單純基於情誼的好意施惠。

法院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以嘉義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萬9410元計算女童扶養費,總額為32萬1204元;再扣除胞妹已領取的4萬元育兒津貼,以及生母探視女童8天期間的扶養費5176元後,認定生父母應返還27萬6028元。

判決生母與生父應給付胞妹27萬6028元,並自2025年11月11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外遇產女瞞身世,前夫胞妹代養17個月提告討回27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外遇產女瞞身世,前夫胞妹代養17個月提告討回27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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