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2月起先後擔任經濟部工業局大園、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的楊姓男子,涉嫌於2018、2021及2022年間辦理4項小額採購工程案,給許姓里長的公司施作,事後收取「謝禮」,桃園地院審結,將楊依4次貪汙罪之不違背職務要求收受賄賂罪,應執行徒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120萬元,可上訴。繳回的犯罪所得新台幣2萬1400元沒收。
判決指出,楊男自2016年2月至2021年10月1日擔任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自2021年10月4日至2023年10月間擔任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負責綜理機關各項業務及政府採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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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男於2018年3月間辦理「107年度大園工業區自立公園行道樹零星修剪工作」、2018年12月辦理「107年大園工業區民生路單號側行道樹修剪」、2021年4月間辦理「勞工活動中心拆除後考量為公設用地設鐵皮圍籬因鏽蝕修繕」、2022年2月7日辦理「成功路二段與工業八路交叉路口修剪行道樹」等4項小額採購案,均透露給大園區內海里許姓里長提供報價單並施作,事後取得1700至9600元不等後謝。
法官審酌被告楊男擔任大園工業區服務中心、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主任時,具有辦理小額採購及請款權限,理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竟協助特定公司承攬採購案,並從中獲取對價,有悖公務員清廉官箴,損害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的形象,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於偵審中始終能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並於偵查中自動繳回所有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兼衡犯罪所得非鉅、所生危害尚非重大、無前科素行、案發後主動請辭職務、檢察官的刑度意見等情,量處適當之刑,以示懲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