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九如鄉李姓男子的母親過世,村長得知後先將尚未撥款的補助款3000元補貼給李男,未料李男竟為賺高額的檢舉獎金,向員警誣指3000元是縣候選人王景山買票的錢。李男事後自首,王景山涉賄選案法院判無罪確定。屏東地院判近日審結,李男犯誣告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可上訴。
2022年11月14日下午李姓男子母親過世,九如鄉的三塊村長得知後,先自掏腰包將還沒撥款的補助款3000元,約在九如鄉九里路與三多路口前檳榔攤,將3000元給李男。
判決指出,李男竟為賺檢舉獎金,同年月18日向里港警分局報案,竟稱村長給他的3000元是議員候選人王景山給他的,要他與他兒子、父親都投票給議員候選人王景山,做出虛偽陳述,影響國家審判權正確的行使。檢警偵辦後,李男在2023年1月6日向地檢署自首誣告犯行。王景山涉賄選案,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在案。
判決指出,李男明知道誣指公務員收受賄賂是很嚴重的事情,僅為取得賄選檢舉獎金,誣告被害人觸犯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造成國家公權利機關偵查資源浪費,還讓議員王景山無端受刑事偵查有刑事處罰危險,所為實在不宜。
判決指出,考量李男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王景山達成調解並賠償3萬元,獲得原諒。法官考量,李男經過這次偵審程序,應之所警惕,當無再犯之餘,因此判李男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年,導正其行為及遵守法治觀念,記取教訓,給予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到檢方指定到政府機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檢舉賄選獎金金額,查獲縣議員候選人賄選有200萬、一定親屬或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選有100萬元,查獲其他人替候選下賄選者則50萬元獎金;查獲預備賄選者,檢舉獎金減半、數人共同檢舉者,獎金平分。鄉鎮市長、代表、代表會正、副主席與村里長,不管查獲誰的候選人賄選將開罰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