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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要分手師恐嚇 賠30萬獲緩刑

少女要分手師恐嚇 賠30萬獲緩刑


台中男師和少女談師生戀多次性交,事後賠30萬元獲判緩刑。示意圖/ingimage
台中男師和少女談師生戀多次性交,事後賠30萬元獲判緩刑。示意圖/ingimage

台中1名男老師和班上未成年女學生交往,多次在對方家或帶回自家的農寮發生性行為,還用手機錄成性愛影片;交往2年多少女提分手,男師恐嚇「分手等於要我去死」,揚言散布影片。法院考量,男子賠對方30萬元調解,減刑後依妨害性自主等5罪判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男子原本是少女老師,2人2021年3月起師生戀交往,男子明知對方未滿14歲,分別於6月、8月某日在少女家和她性交、口交,還拿手機錄下性愛過程;同年12月12日,男子開車載少女去彰化八卦山玩,途中停在路邊並在車內性交,直到2023年3月12日,男子把少女帶回自家的農寮再度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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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交往長達2年,少女主動提分手,男子恐嚇稱「你要這樣傷害我的話,我也會報復你」、「你跟我提分手就等於要我去死」、「我會在分手前將照片跟影片傳出去」等語。少女嚇到向家人求救,整段戀情才曝光。

台中地院審理時,男子均坦承不諱,與少女證詞相符,男子東窗事發後,一度將存有和少女性愛影片的隨身碟丟棄,後來警方在男子偕同下找到,另查扣他使用的電腦、手機。

法院審酌,男子和少女自師生變成情侶,利用對方未成年和她性交還拍影片,但沒有違反女子意願;男子犯後坦承,已經賠償對方父母30萬元達成調解,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男子犯後主動去身心診所接受治療。

法院審理,依4個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各判1年8月至1年10月,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罪判7月,5罪應執行2年,緩刑5年,交付保護管束,接受法治教育3場,禁止對少女騷擾、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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