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上班的女公關因積欠50萬元無力償還,遭張姓、洪姓男子等人押在包廂凌虐,張男甚至兩度女公關,屏東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張男12年6月確定,洪男事後與女公關和解,二審改判6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女公關於2024年間欠下35萬元,又向私貸借用15萬元,每月需負擔高達10%的利息。同年2月12日晚間,債主委託洪姓男子前往,洪男夥同阮姓及張姓等人將女公關押入包廂內。
張男先用酒瓶凌虐女方,又指使洪姓和阮姓同夥錄影、拍下裸照,隨後張男示意洪、阮二人先行離去,在包廂內性侵女公關得逞。
兩天後,張男再度前往小吃部,恫嚇女公關後強行搜刮其黃金戒指及5000元現金,並再次對她性侵得逞。
屏東地院審理時,張男雖承認部分事實,但辯稱雙方是「合意」,法官不採信他說法,依加重強制性交罪、恐嚇取財罪等等罪重判徒刑12年6月、洪男涉犯性侵部分則判刑7年2月,阮男則依強制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
張男、阮男事後未上訴確定,洪男上訴後,法官考量他賠錢與女公關和解,依法減刑,依共同犯對被害人為照相、錄影而強制性交罪改判刑6年,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