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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限於「法定貨幣間轉換」虛幣洗法幣 閃銀行法重罪

實務見解限於「法定貨幣間轉換」虛幣洗法幣 閃銀行法重罪

蘇姓移工幫客戶將市值約五億的換成越南盾,手法類似違反銀行法的「地下匯兌」,但實務見解限於「法定貨幣間轉換」,蘇以虛擬幣換取法幣,僅能論以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刑度從「七年以上」大打折,降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檢方指若詐團利用非法匯兌,只需多轉一層虛幣恐規避重罪。

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偵辦詐騙案,從中發現蘇姓移工經手巨額轉匯。金流顯示,蘇用泰達幣交易後,再由買家以越南盾打入指定電子錢包,替同鄉轉換貨幣。戴指出,蘇以「虛擬幣」泰達幣、「法定貨幣」越南盾間轉換,行為態樣雖類似銀行法所禁止的地下匯兌,但依現行實務見解,銀行法僅就「視為存款」行為規範,泰達幣非本國、外國流通貨幣,國內金融機構也尚無從事泰達幣與各國貨幣匯兌業務。

也就是說,銀行法禁止的地下匯兌,限於法定貨幣間轉換,蘇這類「非常規地下轉匯」模式,無法以違反銀行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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