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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修法/未同居家暴 現行犯可當場抓

家暴法修法/未同居家暴 現行犯可當場抓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昨聯席審議家暴法修正案。記者林琮恩/攝影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司法法制委員會昨聯席審議家暴法修正案。記者林琮恩/攝影

二○二一年立委高嘉瑜遭前男友林秉樞家暴,引發社會關注。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與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昨完成「家暴法」修法審議,將納入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往後未同居家暴案件,可透過刑事聲請預防性羈押,現行犯可當場逮捕,並決議修正草案不經黨團協商,直接交由院會審議。

立委吳玉琴表示,此次家暴修法重點,除納入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的保護措施外,也在法規適用對象中,將同性姻親關係間發生的家暴案納入保護。同時將數位性暴力入法管理,並納入保護令,未來保護令核發後,主管機關可禁止加害人散布性影像,必要時得要求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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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蘇巧慧提議,學界研究指出,家暴加害人再犯比率高,應參照國外「克萊爾法案」,讓民眾有權申請調查準伴侶是否曾有「家暴史」紀錄,建構家暴紀錄資訊揭露與知情權機制,聯席會議將此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應進行小規模試辦。

至於保護令結束後,加害者可查詢被害人戶籍資料,繼續施暴或騷擾。衛福部原擬修正家暴法,包括家暴被判刑、依兒少法遭剝奪親權者,不得調閱被害人戶籍,但依個案認定行為人、直系血親知悉戶籍資料後,仍恐不利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聯席會議昨決議,增列由地方社會局處主管機關評估認定後,可行文戶政機關註記,要求特定家庭成員不得調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另有立委提出,外籍看護工與雇主長時間相處,關係堪比家人,應納入保護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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