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一再加入詐欺集團,假冒助理向被害人拿取提款卡,造成被害人損失215萬6116元追不回。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修正前的三人上共同冒用公務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
判決書指出,陳女民國2021年即擔任詐騙集團取簿手,2023年陸續遭起訴和判決,2024年9月加入暱稱「招財貓」等身分年籍不詳人員組成的詐欺集團,冒充檢察官指派的專員向被害人收取款項或提款卡,同年9月被捕,法官裁定羈押而在10月釋放,陳女又參與同一詐團和繼續冒充檢察官助理行騙。
1名被號害人去年3月接到假冒台北市大安戶政事務所人員、大安分局警員、檢察官「黃敏昌」,先透過電話佯稱他遭詐團利用帳戶當人頭,再要求加LINE稱須立刻監管銀行帳戶。
被害人信以為真,依指示交出提款卡給陳女,陳女交付偽造的台北地檢署公證科收據,然後依「招財貓」指示把彰銀提款卡透過「空軍一號」快遞從彰化市寄到桃園縣,由詐團其他車手領取後領錢、轉帳、繳費合計215萬6116元。被害人發覺遭詐後報警,循線逮捕陳女。
陳女在警詢說已領到3千元報酬。法院審理時翻供稱尚未領得報酬還貼錢。台南地方法院判決她參加詐團犯行兩案,各沒收犯罪所得5千元、2萬6千元,彰化地院因此認為豈可能犯罪時間居中的本案未收到報酬。
彰化地院審酌,陳女非常清楚自己以冒用公務機關及公務員的名義從事詐騙,且一犯再犯,即使被訴追、被羈押,都無法阻止繼續犯下如此惡少的行徑,惡性重大,且冒用檢察官及地檢署的名義來犯罪,手段至為惡劣,不僅嚴重侵害民眾權更直接挑國家法秩序。
地院審酌,斟酌被害人損失逾215萬元,陳女在院審時才坦承犯行,然未與被害人和解徎適賠償,也未據實供述犯罪所得,犯後態度不佳,暨她自述大學畢業、家庭主婦、有子女、被害人意見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