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疑吸毒開車上路,遭警方攔查篩檢,尿液含有及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遠超行政院公告標準值。警方原認定劉吸食毒品後仍駕車上路,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地檢署日前偵結認關鍵證據不足,無法確認劉是在「開車前」還是「開車後」施用毒品,最終作出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劉男於去年10月8日晚間在台東縣卑南鄉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隔日凌晨1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外出,監視器也拍到他行經卑南鄉忠孝路與文泰路口。警方後續持法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住處搜索,查扣水車2組及殘渣袋1個,並於當日傍晚採集尿液送驗。
檢驗結果顯示,劉男尿液中安非他命濃度為2525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21075ng/mL,均已超過行政院公告標準。不過,劉在警詢時雖坦承吸毒後開車,但在檢察事務官訊問時卻改口,表示自己是凌晨先開車外出,直到當日上午9時許才施用毒品。
檢方指出,尿液檢驗只能證明劉男曾施用毒品,卻無法判斷實際施用時間點。該案除被告先前自白外,並沒有其他證據能證明他是在駕車前吸毒。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因此難以認定其涉犯毒駕公共危險罪。
檢方綜合相關事證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作出不起訴處分。不過劉男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案已遭檢方給予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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