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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衝火場端水滅火受傷 自招危難 求償上訴駁回

婦衝火場端水滅火受傷 自招危難 求償上訴駁回

縣馬公市一處公寓二○二二年發生火警,當時六十八歲的徐莊姓婦人未隨同行動不便的丈夫爬出火場逃生,反而端臉盆衝進房間試圖滅火,結果受困重傷,她提告向王姓女房東等人求償六○七萬餘元,一審敗訴後上訴,求償金額縮減為一百萬元,但高雄高分院認定她受傷是「自招危難」,駁回確定。

判決書指出,該處出租公寓B室因莊姓房客不當使用延長線,引發,當時住對面D室的徐莊姓婦人買早餐返家發現濃煙,車禍腳傷而行動不便的丈夫連忙催促她離開,自己則沿走廊爬向樓梯逃生。丈夫被隨後趕抵的消防隊員救下,但婦人卻未隨同逃生。

消防隊員救火時,婦人丈夫緊張地告知「裡面還有人」,並指向起火的B室,隊員入內搜救,發現B室無人,擴大搜救範圍,才在D室發現徐莊姓婦人仰躺在地。婦人送醫救治,因嚴重燒燙傷,腳趾截肢,事後入住安養中心。

徐莊姓婦人認為租賃的房屋未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欠缺消防設備且鐵窗無法開啟,提告求償,並主張自己罹患關節炎行動不便,當時僅是去陽台「澆花」而非滅火。但法官勘驗徐婦丈夫事後受訪影片,她丈夫比出潑水姿勢,明確表示「她買早餐回來想說奇怪怎麼會有煙,就拿臉盆要去滅火」。

澎湖地方法院認定,婦人自主滅火屬於關鍵性介入原因,判徐婦敗訴,她上訴二審並減縮求償金額至一百萬元。高雄高分院認為,行動不便的丈夫都能爬出火場脫困,婦人在有能力安全撤離情況下,卻前往起火點滅火,所受傷害確實為「本人自招危難」行為所致,與房東、管理人及起火點房客的責任無相當因果關係,判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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