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子與朱姓丈夫分居打離婚官司,幼子跟母親住一起,李姓前往要將帶回會面,吳女見孩子抗拒,出面阻止,李婦竟將她推倒在地;吳女對婆婆報警提告,台南地院將李婦依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民事部分,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判李婦要賠償2萬元。可上訴。
據了解,70歲李姓婦人是吳姓女子的婆婆,吳女與朱姓丈夫育有一子,兩人目前分居,正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打離婚訴訟,幼子與母親住在一起;雙方就子女會面交往成立調解,約定父親方得於每月奇數周的周六上午10時30分起至台南高鐵站接兒子外出或接回同住。
判決書指出,李婦於2024年8月31日上午10時許,前往吳姓媳婦台南市安南區住處,要將孫子抱出,吳女上前阻止,雙方發生拉扯;李婦將孫子放下,徒手將吳女推開,致吳女跌坐在地,受有尾椎疼痛、右大腿瘀青等傷害,台南地院依傷害罪將李婦判處拘役40日,全案上訴中。
吳女再對婆婆提出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指出,當時是因幼子激烈抗拒被帶走,她希望能以緩慢漸進方式,等幼子情緒穩定後再讓對方探視,但李婦卻強闖要將孩子強行抱走,她才上前阻止;李婦徒手將她推倒,已該當故意侵害他人身體法益。
吳女表示,李婦在她與朱姓丈夫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屢對她冷言冷語,如今更為搶奪幼子,不顧親權人權利、意願,蠻橫粗暴為之,致她深怕未來仍有遭到不當對待可能,已造成她精神壓力,她請求李婦應賠償50萬元。
李婦反駁,吳女未依調解內容配合交付未成年子女,每次以孫子沒有回台北意願為由阻撓;事發當天是約定的會面交往時間,吳女片面要求他們到住家接,她與兒子接受無理要求,卻在吳女家門口等候約半小時,吳女才開門。
李婦指出,吳女不但不准他們進屋,還以私闖民宅為由報警,等警察離開後才讓孫子走出家門,她抱起孫子,吳女卻衝出要求她不准抱;她右手放下孫子,以較無力的左手與吳女發生拉扯推擠,吳女拉到她手臂上的衣服,衣服鬆開導致吳女站立不穩跌坐在地。
李婦認為,她沒有傷害吳女的故意,吳女罔顧她與孫子直系血親關係,惡意阻撓會面交往,會發生爭搶情形實肇因於吳女,吳女就損害發生有過失,應免除她的賠償責任。
法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當時爭搶糾紛已告一段落,李婦才以其左手抵住吳女右肩處往外推,與李婦證詞顯有不同;李婦執意出手推開吳女,致吳女跌坐在地受有體傷,吳女依身體權受損害為由求償,自屬有據。考量吳女為會計、李婦為護理師,精神慰撫金以2萬元為適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