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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開夫車國道超速逾40公里吞2罰單 她被罰款、丈夫被扣牌照

妻開夫車國道超速逾40公里吞2罰單 她被罰款、丈夫被扣牌照

高女開名下的車被舉發超速超過40公里,她稱當天事態緊急不慎超速,自己被沒異議,但車子是丈夫執行緊急社區精神醫療自備公務車,訴請撤銷吊扣牌照處分。法官指出,高女未符緊急避難要件,監理單位也無行政裁量空間,駁回告訴。

高女去年8月12日晚上9時許開車行駛國道3號,通過南向8.7公里隧道出口外路段時,當地速限90公里,高女超速超過40公里,除了她收到開車超速罰單被罰款,她的丈夫是車主也被舉發違規,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高女指出,她的公公當晚病危,醫師臨時要求家人立即到院討論說明病情,她不慎駕駛過快。當時視線極佳、路上無其他車輛,確無主觀危險或魯莽駕駛意圖。她對自己被罰款沒意見,但因丈夫名下的車,是基隆市執行緊急社區精神醫療等業務的自備公務車,她與丈夫名下並無其他車輛可供緊急醫療公務,或帶公婆住院就醫使用,聲明撤銷這項處分。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答辯,高女以超高速行駛,如遇突發狀況難以即時反應,所需煞停距離也大幅增加,肇事機率驟增,極易造成事故,高速發肇事恐造成嚴重後果或死亡車禍。高女稱趕赴醫院違規,並未符合緊急避難條件,裁處無違誤,聲明駁回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指出,行政罰法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高女以家屬病急,緊迫才超速,並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但難認有緊急避難情狀存在,超速40公里以上並非屬客觀上不得已必要手段,且會危及沿路用路人安全,不採信高女辯詞。

高女另稱吊扣丈夫名下汽車牌照,將影響家人生活需要,請求撤銷處分。法官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超速超過40公里吊扣牌照6個月,高女開車違規構成處分要件,監理單位即應依法裁決,並無裁量空間,加上無相關法律規定可考量高女家庭使用交通工具需求等情事,得以免罰依據,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高女開丈夫名下的車行駛國道3號南下,行經汐止隧道出口路段超速超過40公里,自己被罰款,丈夫的車子也被吊扣牌照6個月。高女訴請撤銷扣照處分,法官認無理由駁回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
高女開丈夫名下的車行駛國道3號南下,行經汐止隧道出口路段超速超過40公里,自己被罰款,丈夫的車子也被吊扣牌照6個月。高女訴請撤銷扣照處分,法官認無理由駁回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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