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姓女子將車輛報廢後賣給顏姓女子,顏女懸掛其他車輛車牌上路,在台東被警方攔下,發現駕駛報廢車;台南市交通局對鄧女依「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違規裁罰7200元、車輛沒入,鄧女不服提告,法院認定,法條明訂處罰對象為「汽車所有人」,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鄧姓女子將車輛報廢後,賣給顏姓女子,顏女懸掛其他車輛的車牌號碼,2024年3月12日上午11時許,在台9縣387.6公里處(北上)路段被台東縣警大武分局員警攔查,認定有「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違規行為,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裁處。
交通局裁罰鄧姓女子7200元罰鍰、車輛沒入,鄧女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她將報廢車輛賣給顏姓女子,是讓對方作為零件車使用,沒想到顏女會懸掛他車號牌行駛於道路,交通局應該對顏女裁罰。
交通局指出,顏女駕駛報廢車輛被攔查,經員警查詢車牌號碼與車型、廠牌不符,查看引擎號碼車籍狀態為一般報廢;車輛經報廢登記後,就不得行駛於道路,鄧女身為車主,不委託環保單位處理回收,也應善盡管理之責,不應讓第三人駕駛,卻將車輛賣給顏女,違規事實明確。
法院指出,關於本項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以在監理機關登記的「汽車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規範目的應在課予汽車所有人妥善保管及處分車輛義務;鄧女既已在2019年9月5日辦理報廢登記,之後卻讓顏女懸掛其他車輛車牌而駕駛報廢車,任由其行駛上路。
法院審酌,鄧女負有監督管理報廢車輛不得再行駛上路義務,其行為客觀上已形成道管條例所欲防範風險危害,確有「報廢登記之汽車仍行駛」違規行為事實明確,其主觀上至少具有過失,亦可認定;交通局裁罰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鄧女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