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女子因違反防制法等案件共7罪,定應執行刑1年,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檢方認她有4罪以上因故意犯罪,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不准她易服社會勞動,她以需照料一家老小為由聲明異議,認檢方並未就其具體個案充分審酌而撤銷。
張女指出,雖遭判刑確定,但均非法律上不能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且受刑人過往並無因犯罪而遭判刑的紀錄,堪認她並非十惡不赦、無視法律的惡徒,而她目前從事夜市擺攤,時間相對彈性,其餘時間均可遵守社會勞動的內容,所以可同時兼顧服刑責任、家庭經濟穩定。
她表示,目前遭被害人提告請求損害賠償,需面對損害賠償外,若令她入監服刑,不僅斷絕其經濟來源,未來更難回歸社會,還可能令被害人求償無門。
同時,她還有一未成年子女,目前仍在就學中,3年前手術後,更需她花費更多心力照料,且與高齡婆婆同住,也需她照料,先生年前離家出走,家中重擔均由她一肩扛下,若令她入監,反而使其家人失去依靠,實非良策。
然而,台南地檢署認她「數罪併罰,有4罪以上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認「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准她易服社會勞動,並於6月初寄發執行傳票,記載不准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通知她於6月29日到案執行。
台南地院指出,張女接獲執行傳票後,具狀陳明其家庭及生活狀況,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惟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再度否准其易服社會勞動時,所憑理由仍與初始不准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大致相同,而未對於聲請人個人情狀說明不予採納原因。
台南地院表示,張女固犯7罪而數罪併罰,惟她所犯7罪,均起源於將其所申設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他人,又依指示分次將匯入款項轉匯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且其各次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堪認她於同一時期、基於同一原因而為各次犯行,她所犯7罪罪質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高度重疊。
台南地院認為,檢察官否准張女易服社會勞動理由,僅屬事實審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為行為予以評價認定罪數及合於數罪併罰要件敘述,並未就本件具體個案充分審酌犯罪特性、情狀及張女個人因素等事項,難謂妥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