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黃姓女子與一名已婚同公司,黃女明知人夫已婚,仍從2023年起多次幽會、發生, 還相約出遊、視訊裸露身體,使用「寶寶」等詞彙示愛,人夫從事護理師工作的正宮發現後,求償60萬元,一審判黃女需賠30萬元,二審因正宮改主張部分事實,改判賠2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黃姓女子與一名結婚已近10年的人夫任職同家公司,黃女從2023年5月起,多次利用午休、加班時間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同年11月人夫帶黃女返家過夜;2024年1月兩人相約出遊,7月間又兩度在超商停車場、洗手間發生性行為。
黃女與人夫交往期間,更以通訊軟體密集互傳曖昧訊息,視訊裸露身體,還使用「寶寶」、「愛你」等親密詞彙示愛。
從事護理師工作的正宮,在2024年5月察覺有異,人夫坦承婚外情,簽立自白書、交付對話紀錄及視訊光碟供蒐證。
正宮認黃女行為,已嚴重侵害其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提出損害賠償告訴,求償60萬元。
彰化地院審認,黃女行為已構成侵權,審酌雙方資力及侵害情節,判黃女應賠償30萬元。黃女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前述證據是違法取得,不具證據能力,也辯稱,雙方已在2024年8月在超商內達成和解,她下跪道歉後,正宮已同意不再追究。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定,此案證據全由人夫自願提供,非以不法手段取得,和解部分僅有下跪畫面而無錄音,無法證明正宮已同意撤回求償,抗辯均不可採,但因正宮在二審審理期間,僅主張部分事實,改判黃女應賠償20萬元本息,其餘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