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女子承租男房東的房屋,因認為被男房東,雙方產生糾紛,甚至女子不斷向房東工作的單位打電話檢舉投訴,令房東心生不滿,一氣之下以女亂扔家具為由毀損,女房客因此遭依毀損罪判處拘役40天。
判決書指出,該名女房客於2023年向男房東租屋,退租時被發現將屋內原有的大小鋁櫃及鐵架丟棄,女房客雖辯稱「房東說不要了,同意讓我處理」,但一審法官依據雙方Line對話紀錄,確認女房客不僅曾承諾退租會留下鐵架,且雙方是逐項確認物品去留,並未概括授權,因此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拘役40天。
事後,檢方附和房東請求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指出,屋內還有3樓衣櫃把手遺失、牆壁遭鑽孔、多處電燈與抽風機損壞等,認為一審漏未審理,且女房客犯後矢口否認又未賠償,原審判拘役40天實在太輕。
不過,案件到了二審合議庭卻出現大反轉,男房東在法庭上坦言,房子是租給女房客「和她的家人」一起住,他其實不確定其他物品是誰弄壞的。
法官據此認定,既然房東都無法確定破壞者是誰,檢方也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自然無法認定女房客涉有其他毀損犯行。
男房東更自曝提告的真正原因,他表示,雙方先前曾有過性騷擾糾紛,雖然該案已調解成立,但女房客事後卻繼續打其工作單位的申訴電話投訴,他心生不滿,才對女房客提起本件毀損告訴。
橋頭地院合議庭審酌,女房客在二審經合法傳喚竟無故不到庭,且依然提不出獲授權丟棄物品的證據,一審認定其犯毀損罪並無違誤,而一審量刑時,已充分考量女房客任意毀棄他人物品、犯後否認、未達成和解等情狀,判處拘役40天,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