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邱姓高中老師以矯正調整身體為由長期對女學生、,邱的黃姓妻子同為教師,卻控訴女學生和她先生性交,主張侵害其配偶權求償70萬元;法院查,邱男遭學校調查性侵成立、永不聘用,黃女失去判斷先生是否合於教師倫理能力,對女學生求償顯屬無稽,判處駁回,可上訴。
黃女控訴,先生邱男是女學生高中生物科老師,2人2023年6月6月卻在邱住處發生性行為,還互傳親密、曖昧對話,認為女學生侵害她配偶權,一共求償70萬元。
女學生抗辯稱,邱擔任她高中生物科老師期間,利用教師資格、權勢並稱有推拿技術,高中3年持續以矯正調整身體為由對她猥褻,邱2023年6月6日約她到住處,喝下對方提供飲料就頭暈昏沈遭邱性侵。
女學生說,當時畢業不到1周,在學時邱以「能量交換」、「磁場影響」及「提升自我價值」用語,引導對性產生錯誤認知,和邱性行為非出於自由意思而是遭性侵,並沒有故意侵害邱的黃姓妻子配偶權。
台中地院查,邱男經任職學校調查,認定成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終止與邱的代理教師聘約,且終身不得受聘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中院認為,邱長期以矯正調整身體對女學生肢體接觸,模糊她對身體自主認知,造成誤認是師長特別關懷而習以為常,且邱單獨約女學生回家,利用對方缺乏防範、習慣聽從指示,誘使發生性交,難認女學生出於同意,更難認她有破壞邱妻婚姻,反而是邱自己破壞和老婆間婚姻忠誠。
中院勘驗對話,發現邱長期以「軟組織損傷」、「深層處理」、「灌氣」、「冥想」等語,與其長期建立的「矯正調整身體」角色相符話術當溝通主軸,誘使女學生再度性交,但就被對方拒絕。
中院指出,邱男嚴重違反教師倫理規範,其黃姓妻子同為教師,理應清楚師生倫理分際,卻失去判斷先生邱男是否合於教師倫理規範的能力,反對女學生求償,顯屬無稽,判處駁回其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