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女子去年8月間提供3個銀行帳戶提款卡,寄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以LINE告知對方密碼,致5名受害人遭詐後匯入其帳戶共22萬元,一審認1帳戶已無效,與防制法提供3個以上帳戶不符而判無罪,二審認原審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而改判4月。
檢方起訴,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盧女提款卡及密碼後,同日內詐騙5名受害人陸續將錢匯入其帳戶共計22萬615元。5名受害人均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循線查獲。因此,檢方認她涉犯洗錢防制法中無正當理由提供3個以上金融機構帳戶罪嫌起訴。
盧女於偵查、一審審理時均稱,其中1銀行帳戶提款卡,在她寄給對方之前,就已經不能使用了。
一審認她既交付已不能使用帳戶提款卡與他人,該詐欺集團成員僅單純持有無效的提款卡,自尚無法以此作為洗錢犯罪工具使用,僅構成提供2個帳戶,與洗錢防制法中提供3個以上帳戶要件不符,判她無罪。檢方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指出,盧女於二審審判中自白犯行,惟她於偵查及原審中否認犯行。同時,她於原審審理期間,已與3名受害人成立調解,其中2人已給付調解金完畢,另1名受害人則依約分期給付部分調解金。
台南高分院認為,原審未詳予勾稽比對,認事用法顯有違誤,檢察官據此上訴,並非無理由,因而撤銷改判。
台南高分院指出,盧女一時失慮而犯下本案,惟犯後已坦承犯行,並盡力與3名受害人成立調解,彌補其損害,且於審理時表示願意分別賠償另2名受害人所受損害金額五成,並按月各給付分期賠償金,補償其損失。
同時,參酌受害人表示願原諒被告,同意法院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法官認她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3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判刑4月,緩刑2年,並應依其條件向受害人支付損害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