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房仲前年與同事到遊玩,帶張姓女伴侶同行,張女欲,林女以肉身趴在車輛引擎蓋上勸阻,被甩飛後傷重慘死,一審國民法官庭依傷害致死罪判張女15年徒刑,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仍判處張女15年徒刑,可上訴。
張女(41歲)從事冷凍麵團食品工作,與林女相識約20年,2022年開始交往並同居。林女在桃園擔任房仲,她和6、7名同事到宜蘭遊玩,也帶上張女。前年10月9日傍晚6點多,一行人在礁溪鄉茅埔六路一處民宿喝完酒,張女因要移車,林女反對酒駕,兩人爭執後張女坐上汽車並發動,林女則趴上引擎蓋,意圖阻止。
張女踩下油門加速駛出,期間林女雖一度掉落,仍起身再次趴臥在引擎蓋上,持續勸阻。張女經過12次催油起步、隨即煞車,見林女仍不願自引擎蓋上下車,乾脆從宜蘭縣礁溪鄉191縣道北上車道33.6K處開始加速,以約50餘公里時速行駛約150至180餘公尺,進而煞車,林女落地,頭部重擊地面。
林女被送醫急救後宣告不治。警方對張女酒測,酒測值達0.68毫克,檢方依殺人罪起訴。宜蘭地院國民法官庭一審審理時,張女不爭執酒駕並導致林女死亡,但主張無殺人及傷害犯意。
一審認為張女是從民宿遭被害人趴在引擎蓋上,駕車上路時開始著手傷害行為,同時張女也屬「開始酒醉駕車」,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與傷害罪,應依刑責較重的傷害致死罪處斷。張女貪杯,但喝完酒常有斷片的情形,曾有酒駕被判刑3月前科,一審認為她不符自首、情堪憫恕條件,依傷害致死罪判刑15年。
張女律師主張她應符合自首要件,但一審違反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關於適用法令違誤的規定,而提上訴。高院指出,依據卷內證據資料,一審認定張女基於傷害犯意,不顧被害人受傷的危險,仍加速後煞車,導致被害人落地死亡,並無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高院認為,一審論以傷害致死罪,並無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且一審認為張女沒有主動向警方坦承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要件而未減刑,也沒有適用法則不當的違誤。
高院表示,一審量定的刑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的科刑資料,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也沒有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難認有裁量權濫用的違法而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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