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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酒駕肇事撞2車 妻頂罪還狡辯…判6月確定

夫酒駕肇事撞2車 妻頂罪還狡辯…判6月確定

黃姓男子在前年初上路,行經時,連撞兩車,黃男找來邱姓妻子後,邱女向警方謊稱,自己是肇事者,還接受,但警方透過路口監視器查出黃男才是駕駛,依頂替罪將邱女送辦,二審駁回上訴,判刑6月確定。

判決指出,2024年1月26日凌晨零時7分許,黃男飲酒後駕車行經台中市清水區仁愛路、民安路口,左轉彎度過大且未減速,先撞上蔡姓男子停放路邊的轎車,再推撞李姓女子車輛。黃男肇事後致電邱姓妻子到場,邱女明知黃男為實際駕駛人且曾飲酒,仍向員警自稱肇事者並接受酒測,酒測值為零,也在測試單上簽名。

警員事後調閱影像,查悉黃男才是真正駕駛人,依法將邱女送辦,台中地檢署偵結後,依頂替罪嫌將邱女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認定,邱女明知黃男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仍頂替應訊,妨害司法權行使,邱女雖已與蔡男、李女調解賠償,但其始終否認犯行,犯後態度欠佳,依頂替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邱女不服上訴,主張警方密錄器與路口監視器內容無證據能力,無證據證明其飲酒超標,黃男非犯人,不構成頂替罪。

二審審酌,密錄器為機械錄製,與黃男警詢證述相符,具證據能力,也認定黃男在視線良好、車道空間充足下未減速左轉連撞2輛靜止車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屬刑法所稱「犯人」範疇,邱女出面頂替即成立本罪,與黃男是否受有罪判決無關。

二審指出,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上訴駁回,依法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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