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透過手機遊戲結識年僅13歲的少女,竟以「我也能拍給妳」為誘餌,慫恿涉世未深的少女拍下4段裸露隱私部位的影像,少女事後因極度擔憂影像外流,身心受創罹患鬱症,高雄地方法院審結,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謝男有期徒刑2年。
判決書指出,19歲謝姓男大生於2024年4月間,透過網路手遊認識一名13歲少女,兩人互加LINE好友,謝男明知對方未成年,仍主動傳送「妹妹回想怎麼樣澀澀呢」等語挑逗。
少女起初防備心重,回覆「你不會外流吧」,謝男為達目的,便以退為進誆稱「如果妳要我也能拍給妳」、「如果妹妹覺得自己拍不公平,想看我的我也可以拍喔」,藉由提出「互換」的保證卸下少女心防,成功誘使對方拍下4個未露臉但裸露胸部及私密處的影像檔案。
法官開庭時,謝男對客觀事實坦承不諱,但其辯護律師辯稱少女在案發前幾小時,也曾用微信傳送性影像給另名暱稱「我有老婆小孩勿聊」的網友,主張少女傳給謝男的檔案可能只是舊檔重製,並非受謝男引誘才重新拍攝。
對此,法官指出,依據新修訂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使兒少拷貝既有電子訊號製成新檔案,同樣涵蓋於製造規範內,況且經勘驗比對,少女傳給謝男的影像與傳給他人的檔案,在拍攝方向與角度上均有差異,顯然是受謝男慫恿後另行拍攝。
法官認為,謝男明知少女年幼,對於提供性影像的後果缺乏判斷能力,竟為滿足私慾積極誘騙,已明確構成引誘行為。
案發後少女因日夜擔憂影像外流,經身心科醫師診斷罹患鬱症,合併注意力、記憶力下降與睡眠障礙,須長期接受藥物治療與心理諮商。
法官考量,審酌謝男犯案時年僅19歲、思慮不周,犯案時間短暫且無證據顯示有將影像外流散布,加上審理期間終能坦承犯行,客觀上情堪憫恕酌減其刑,但仍量處有期徒刑2年,不過由於迄今未能獲得被害人及家屬諒解,且遲至法院審理期間才認罪,因此不予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