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一家從事土木工程獨資商號,積欠2025年2月和4月營業稅未繳約20多萬元,經移送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在去年114年7月間陸續移送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行政執行後,仍不繳,直到查封指界不動產後,該名老闆才一次繳清。
屏東分署指出,接獲南區國稅局移送執行時,依法對該名老闆名下存款、工程款等債權執行後,僅受償3千多元。之後通知該名老闆到場說明或繳納,遲未出現。
承辦書記官調查發現,該名老闆的名下有二筆在牡丹鄉不動產,經設定抵押權予民間債權人公司。雖然該不動產屬原住民保留地,依法拍賣需具原住民身分才可應買,承辦書記官調查發現該名老闆在2024年間買受該不動產,且商號仍在營業中,研判應有一定程度繳納能力。
書記官立即發文給恆春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另函通知訂3月上旬會同移送機關、地政事務所人員一起前往現場辦理不動產指界,義務人收到通知後,為顧及顏面,隨即攜帶現金到分署一次繳清約20萬元欠款。
屏東分署表示,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的營業稅稅款,納稅義務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惟納稅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間繳納稅款,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者,應繳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起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徵收,實際繳納金額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為準。
屏東分署表示,行政執行機關對於滯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案件,均會依法調查義務人財產並採取適當執行措施,維護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如有欠稅或罰鍰,應盡速主動繳納,如經濟上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費罰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分署辦理分期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遭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