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陳姓男子在2023年間透過,認識一名12歲少女,二人相約在一處土地公廟的公廁內歡愛,因少女的家人無意間發現手機內的對話紀錄「雖然我們出去都在做愛」,氣得報警提告,一審陳男否認,辯稱二人僅有親吻與擁抱,但不被法官採信,判刑4年10月,二審因陳已與達成和解,坦認犯行,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
檢警調查,陳姓男子是作業員,2023年7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年約12歲就讀國中的少女,雙方約好在同年7月間,二度在苗栗縣苑裡鎮一處土地公廟的公廁內歡愛,期間陳男將下體侵入少女口中與私密處得逞。
因少女家長事後意外從少女手機內發現,少女曾傳送「雖然我們出去都在做愛」、「我跟你啦」,陳男回覆「也只有兩次阿」等語,氣得認定少女與陳有發生性關係,報警提告。
苗栗地院審理時,陳男否認涉案,強調二人在僅有親吻、擁抱,沒有發生性行為,還稱當時回覆少女是一時看太快,誤把「做愛」看成「親吻」及「擁抱」,但法官審認,此案少女證述二人發生性行為的過程前後一致,沒有重大扞格之處,也沒未刻意誇大,或捏造陳男使用強制力之情事,認定證詞可信。
法官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一共二罪,分判3年10月徒刑,應執行4年10月。
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但陳男在案件審理期間,已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和解,二審撤銷一審判決,仍依對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為性交之二罪,各判1年8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依調解筆錄,履行賠償,禁止對少女實施的不法侵害,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