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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指紋認定詐欺共犯 二審逆轉無罪

因指紋認定詐欺共犯 二審逆轉無罪

李姓二年多前赴被害人住處索取四百九十二萬元後落網,警方「付款收據」上採得吳姓男子指紋,吳同列被告。吳一審被依取財罪判刑二年,併科罰金一萬元,他辯稱曾在新北載人去收款,不知是否為同一集團?且否認列印、轉交收據。二審不排除吳是「偶然碰觸」,改判無罪。

李姓車手於偵審中均自白,稱詐欺集團的上手於二○二三年十月卅日早上,在台南高鐵站男廁放置工作證、工作機、收據及私章給他,他聽從指示去被害人家中拿錢,詐騙贓款也放在指定處所。他表示,不知道交付收據等物給他是誰?他沒有遇到對方,無法指認是何人放置該收據在台南高鐵站。

檢警依付款收據上一枚左食指指紋,追出吳姓男子,認定吳是李的上游,也是交付李偽造付款收據等資料者。一審認定李、吳犯罪,判李二年十月徒刑,併科罰金十二萬,另處吳二年徒刑,併科罰金一萬元。

吳男辯稱在新北市犯詐欺案,擔任司機載人去收款,不知道本件與新北的案件是否屬同一詐團,他沒有列印過收據,也沒有轉交。

二審認為只能證明吳的左食指曾接觸收據,不能推認他就是將收據放在台南高鐵站男廁之人,況且兩人參與同一詐團,無法排除他在收據遭人拿到台南高鐵站男廁前,偶然接觸而留下指紋,因證據不足,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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