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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長烜集團每月銀彈行賄警環換廢土通關 3警遭重判

吳長烜集團每月銀彈行賄警環換廢土通關 3警遭重判

吳長烜集團為規避廢土回填遭查緝,透過桃園警界人脈每月向警、環行賄,換取不取締、查車洩密,涉案公務員多人,桃園地院今審結,巡佐黃國文依、財產來源不明應執行14年、小隊長陳鎮勳13年、退警朱忠強11年、稽查員4年2月及6月;另3名陳姓員警2遭判1年4月至1年,1無罪,可上訴。

本案被告包括黃國文、陳鎮勲、朱忠強等6名警務人員以及曾任環保稽查員的張志豪等人。其中黃國文被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分別判處12年、3年,應執行14年,褫奪公權7年,犯罪所得共254萬元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鎮勲案發時任桃園市刑大偵七隊小隊長,涉犯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以及3件假借職務上機會違法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罪,合併應執行13年,褫奪公權4年。法院認為,他身為刑大隊員,理應謹守公權力行使界線,卻利用職務便利犯案,還造成第三人遭受訟累及隱私受侵害,惡性並非輕微。

朱忠強則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11年,褫奪公權5年。法院認定其犯罪所得共12萬元,包含已扣案4萬元及未扣案8萬元,均予沒收,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任環保稽查員的張志豪,則因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4年2月,褫奪公權3年,另因違法任職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法院並沒收其扣案犯罪所得4萬2600元及40萬元。法院指出,張志豪離職後前往佑笙公司擔任環保顧問,利用過去在環保局擔任稽查人員的經歷作為誘因,獲吳長烜高薪聘請。法院認為,此舉有違行政公權力的廉潔及社會公信,嚴重傷害人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不過,考量張志豪坦承犯行並自動繳交收賄所得,因此量刑時予以審酌。

另外,陳冠傑、陳添財均被認定共同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分別判處1年4月及1年。法院認定,兩人與陳鎮勲共同犯案,以製作假筆錄方式誤導偵查方向,不僅耗費國家司法資源,也使無辜第三人遭受訟累。法院審理時,陳冠傑、陳添財坦承犯行,法院並依兩人在案件中的具體分工及參與程度量刑。

法院指出,本案關鍵證據之一,是集團主嫌吳長烜的證詞。吳長烜除最初接受警詢、偵訊時有所保留,後續證述具有一貫性,若非親身經歷,實難憑空杜撰;而且吳長烜自己也因本案遭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無為了誣陷他人而讓自己承擔刑責的動機。法院另以鄒姓、戴姓等多名證人的證述,以及明細表等文件相互勾稽,並對照被告前後不一的供述,認定黃國文、朱忠強涉及收賄,以及陳鎮勲涉及行賄、詐取財物等部分犯行均屬可認定。

法院在量刑時指出,黃國文身為警務人員,本應依法執行任務、廉潔自持,不能把公權力當成換取私人財產的工具,但其行為損害警政機關聲譽及形象,減損人民對警察執法的信賴,也嚴重敗壞國家法紀。法院並考量他始終否認犯行,難認具有悔意,因此判處14年重刑。

至於陳鎮勲,法院同樣認為其身為刑大偵七隊小隊長,卻利用職務機會及便利犯案,破壞公務員清廉形象及公權力執行威信,且造成第三人遭受訟累及隱私受侵害;考量他始終否認犯行、未繳回犯罪所得,法院認為難認已有悔悟之心,因此合併判刑13年。

本案另有部分被告獲判無罪。法院認為,陳郁銨是否明知選舉賭盤案件不存在,以及相關筆錄是否屬故意不實記載,檢方提出的證據仍有疑義;平鎮毒品案相關筆錄內容則與實際存在毒品工廠的事實相符,部分筆錄所載暱稱也不足以認定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因此相關罪嫌均無法成立。全案依法可上訴。

吳長烜集團每月<a href='/search/tagging/2/銀彈' rel='銀彈' data-rel='/2/254369' class='tag'><strong>銀彈</strong></a>行賄警察與環保稽查員案,桃園地院今天審結,依貪汙等罪將黃國文、陳鎮勳、朱忠強重判14至11年不等徒刑,張志豪4年2月等,本案可上訴。圖/桃園地檢署提供
吳長烜集團每月銀彈行賄警察與環保稽查員案,桃園地院今天審結,依貪汙等罪將黃國文、陳鎮勳、朱忠強重判14至11年不等徒刑,張志豪4年2月等,本案可上訴。圖/桃園地檢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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