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台中火力發電廠煤炭輸送帶2021年6月起火,燃燒煤炭產生的異味與明顯粒狀物的黑煙嚴重影響空氣品質,台中市環保局依空氣汙染防制法處台電500萬元罰鍰、電廠廠長參加環境講習8小時。台電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但最高法院認為台電雖違規,台中市政府卻以錯誤的條款開罰是裁量怠惰,今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中市環保局2021年6月10日上午,查獲台電中火麗水廠區的煤炭輸送帶因運輸過程起火燃燒,產生大量黑煙明顯粒狀物、異味,嚴重影響附近空氣品質,有危害國民健康之虞,依空汙法第67條第1項等規定處台電500萬罰鍰。台電不服處分,提起訴願但遭駁回,改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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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主張當天沒有設備異常,是落煤黏著滾輪軸承摩擦起火,當天狀況是突發、不可預見事故,非台電刻意所為,未違反空汙法規,且裁罰金額有違比例原則。但中高行認為台電是國營企業資方,應有較高遵守行政法義務,違反空汙法受責難程度重大,環保局甚至可勒令停業,但僅處最高罰鍰,判台電敗訴。
台電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空汙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是規範「粒狀汙染物」的空氣汙染行為,而同條項第3款是規範「異味汙染物」的空氣汙染,兩者為不同的汙染物,行為態樣、測量標準及規範目的等基礎事實都不一樣,處罰時依個案裁量所考量的因素也不相同。
最高行指出,空汙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形成行政處分的本質並不一樣,不是理由追補可以容許的範疇,中高行審認台中市環保局追補空汙法第32條第1項第3款裁罰依據為合法,適用法規不當、判決理由不備。
最高行表示,台電管理不當確實有違反空汙法第32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但中高行卻認為台電沒違反該條款的論據,理由前後矛盾。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前)依空汙法第85條第2項的授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汙染源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詳列罰鍰裁罰公式及加重或減輕處罰事項等客觀標準,違反者原則上應先依空汙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的裁罰因子計算罰鍰額度。最高行指出,若認違反空汙法行為「情節重大」,依空汙裁罰準則第3條第2項所定公式計算裁罰額度仍過輕,才例外以空汙法第96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而裁處法定最高額罰鍰。
台中市環保局以台電符合空汙法第96條第1項第4款所定「大量排放空氣汙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裁處法定最高額罰鍰500萬元,不採空汙裁罰準則所定公式計算裁罰額度,沒有具體的說明,也欠缺相關證明,裁量怠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