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聯黨前立委羅志明、海軍退役少將夏復翔多次邀退將赴大陸,被控協助陸方發展組織,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起訴,一、二審均判羅志明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羅志明確定無罪。
另外,夏復翔一審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二審改判無罪,最高法院認為夏被控依「黃埔同學會」指示,引介退役將領赴大陸發展組織部分,判決理由不備,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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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陸方藉「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統一和平促進會」與羅志明、夏復翔取得聯繫,羅並結識具解放軍背景的商人李鷹;2013年間,李鷹受邀來台打高爾夫球,羅引薦李鷹與夏復翔認識,多次藉打球機會,由夏復翔、羅志明引介48名退將赴大陸,接受「黃埔軍校同學會」、「中國統一和平促進會」、李鷹等招待。
檢方認為,大陸藉餐敘及座談會,向與會退將「統戰」,並由羅、夏兩人在台接觸退將,認定兩人藉機為大陸發展組織,依國安法起訴。但一審指出,沒有李鷹與大陸官方存在特定關聯的確切證據,也無退將被「黃埔軍校同學會」吸收、拉攏,夏復翔犯行僅止於未遂,判夏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羅志明無罪。
二審認為,「黃埔軍校同學會」早在2009年就以球會與台灣退將交流,因許多海軍退將居住高雄,便由夏擔任聯絡人,但國際局勢瞬息萬變,不能因舉辦國與台灣間情勢轉趨緊張,就認為參與活動者、聯絡人無視國家安全,為大陸發展組織。
二審指出,球會參與者可預期陸方會趁機表述政治理念,夏是評估參與者不可能盲目追隨,才聯繫有意願退將參與活動,此番評估是基於兩岸頻繁交流的時空背景,不能因此認定夏有不法意圖,判決羅、夏無罪;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判決羅無罪確定,夏的部分罪行則撤銷發回更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