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子涉嫌撿拾遭車輛撞死的,除留下一隻與家人食用外,其餘3隻竟透過臉書刊登販售;另又涉嫌販售麝香貓、水鹿及山羊等保育類野生動物。檢方調查後,認定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惟審酌其無前科、坦承犯行,平時亦協助部落販售農產品,給予1年緩起訴,並命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3萬元。
緩起訴書指出,陳男於去年5月間在新香蘭往金崙路段發現4隻遭車輛撞死的穿山甲,撿拾後留下一隻供家人食用,其餘3隻委由綽號「老闆」的友人拍照上傳臉書販售,每隻售價3000元至5000元。之後又涉嫌在自家農園及山區獵捕3隻麝香貓,並以每隻1200元至1500元價格出售。
此外,陳男還將分食後剩餘的台灣水鹿肉分兩次販售共1600元,另將山羊腿肉張貼在臉書,每台斤開價280元至330元,但未售出。警方搜索後查扣相關證物,並透過數位鑑識、物種鑑定、臉書截圖及宅配寄件資料等證據,確認相關犯行。
檢方審理後指出,陳男涉嫌非法獵捕及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惟審酌其無前科、坦承犯行,平時亦協助部落販售農產品,認為以緩起訴處分較為適當,因此給予1年緩起訴,並命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3萬元。
縣府表示,不論是自行獵捕或撿拾路殺動物遺體,非法買賣、宰殺或利用保育類動物(如石虎、穿山甲、特定鳥類與蛇類),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依過往野生動物救傷及通報經驗,穿山甲遭車輛撞擊案件偶有發生,但一次出現4隻穿山甲遭路殺的情形相當罕見,相關情況並不常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