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黎姓男子涉嫌以「看手相」為名對朋友女兒強制,案經檢警偵辦起訴,一審判處黎男有期徒刑1年4月,黎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分院。花高分院近日審理後,認定原審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量刑均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黎男為退休警察,案發時被害女子前往其民宿拜訪,雙方於庭院泡茶聊天。過程中,被告先以觸碰腰部等行為構成,隨後進一步違反對方意願,強行拉扯其手部並觸碰私密部位,犯意由性騷擾升高為強制猥褻。
當下透過通訊軟體向友人求助,並藉由接聽電話離開現場後報警處理。二審合議庭指出,綜合被害人證述、證人說詞、雙方通訊紀錄以及現場監視器影像等證據,可見案發過程中雙方確有多次拉扯情形,被害人亦出現查看手機、接聽電話及起身迴避等反應,與其指述內容相符,足認被告確有違反意願之強制猥褻行為。
對於被告辯稱僅是「看手相」、接觸身體係基於健康話題,以及主張依現場距離與身形條件難以實施犯行等說法,法院認為,相關辯解與監視器畫面及整體證據不符,難以採信;至於辯護方提出之現場模擬照片,亦與實際案發時被害人遭拉扯傾斜的狀態差異甚大,無法推翻既有認定。
法院指出,被告身為退休警察,理應更清楚法律規範與尊重他人身體界線,卻為滿足一己性慾犯案,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傷害,且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雖其已依民事判決賠償新台幣10萬元及利息,但屬應負之責任,對刑事責任減輕影響有限,原審量處1年4月徒刑並未逾越比例原則,亦無過重情形,認定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