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女子今年2月間食用燒酒雞後,遭警方查獲值高達每公升0.92毫克,遠超過公共危險罪標準,移送法辦。不過,地檢署偵查後認為,現場無法證明林女曾實際駕駛或移動車輛,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警方當時接獲民眾報案,指卑南鄉某處深夜有人持續鳴按喇叭,員警趕赴現場後,發現林女躺臥在停放路旁的自小客車駕駛座,座椅已放倒,經叫喚後才起身回應。
警方發現林女渾身酒氣,對她實施酒測,結果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92毫克,因此依涉嫌刑法公共危險罪函送偵辦。
偵訊時,林女坦承曾食用含酒精的燒酒雞,也承認有發動引擎並躺在車內休息,但否認酒後駕車,表示自己是在車上等待丈夫,並未開車上路。
檢方勘驗警方密錄器及相關資料發現,警方抵達時,車輛已停放在現場,並非攔查行駛中的車輛;從警方到場至林女下車期間,畫面中也未見車輛有前進、後退、轉向等移動情形,林女也一再表示自己沒有開車。
檢方指出,刑法公共危險罪所稱的「駕駛」,必須是行為人具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並實際操控車輛移動。若僅因休息、等待他人、取物等原因進入車內,即使發動引擎,只要沒有證據證明車輛曾移動,仍難認定已構成酒駕犯罪。
檢方認為,該案除了酒測值外,並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林女曾酒後駕駛車輛,因此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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