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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哥大合併台灣之星拒繳「超額頻寛」聲請停止執行 裁定敗訴

台哥大合併台灣之星拒繳「超額頻寛」聲請停止執行 裁定敗訴


通訊業「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自主繳回超額頻寬」等附加條款核准,台哥大提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不可就NCC未來可能將作成之怠金、罰鍰等不利益處分聲請停止執行,裁定駁回。

台灣大哥大2022年2月10日以台灣大哥大為存續公司、台灣之星公司為消滅公司為理由,檢附電信事業間合併計畫書向NCC申請合併台灣之星,也依NCC通知,陸續補正資料或提出陳述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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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NCC於2022年9月29日召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擬申請合併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案」聽證會,審查後,對申請案附加附款核准,要求「自主繳回超額頻寬,轉讓給非屬子公司、關係企業或具營業夥伴關係的電信事業」等。

依照NCC的處分,如果在2024年6月30日前台哥大完成改正措施,且違反電信管理法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可依據電信管理法規定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停止使用。

台哥大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就原處分的附款停止執行,北高行審理認為,台哥大是聲請停止原處分中附款的執行,台哥大之後如果未依附款規定遭不利益處分,仍可提行政訴訟及暫時處分為救濟,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圖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圖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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