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多年前利用任職某之便,將小型行車紀錄器裝在女廁衛生盒下方,店家女性親友如廁畫面,前年查看其記憶卡後發覺有異,透過臉書聯繫女方,經比對其美甲特徵確認遭偷拍,法官認陳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50日。
陳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與受害女子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且有雙方對話紀錄截圖、竊錄影像翻拍照片及其手部特徵美甲照片佐證,事證明確。
檢方認為,陳所為犯刑法中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台南地院審酌,陳為滿足一己私慾,利用任職之便,在餐廳廁所內裝設竊錄裝置,錄得告訴人如廁畫面,嚴重侵害其隱私,所為實在不可取,惟念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認他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拘役50日,可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