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大生2年前潛入台南一所高中女廁,持手機偷拍女學生如廁,因他誤觸閃光燈而被發現未遂;檢警查出他竟潛入國中教育會考等場地,偷拍184名女生如廁影像,一審判刑2年、緩刑5年,案經上訴指吳知法犯法,台南高分院改判6月,不給予緩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台南市吳姓男大生2023年10月21日下午1時10分至20分間,在台南市東區一間高中2樓第3間女廁內,手持手機自廁所擋板下方伸出,朝馬桶方向偷拍,為女學生當場發現而未遂;檢警持搜索票前往他的宿舍搜索,發現手機、記憶卡內存有184名不詳如廁過程影像。
台南地院合議庭一審考量他未攝得性影像,所生危害較輕,認罪並提出以10萬元和解,目前仍在學且持續接受治療,去年12月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判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3年內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每次2小時性平教育課程3場次。
案經台南地檢署檢察官上訴,吳是大學法律系學生,知法犯法,應作為從重量刑因子,原審量刑過輕,不符罪責相當性原則,更無法遏止再犯,難認妥適;且吳犯後態度不佳,案發後提供2組手機密碼均錯誤,之後更稱「已忘記密碼」,導致浪費大量司法資源破解手機。
檢察官表示,吳在警詢時曾承認已刪除部分偷拍資料,之後刻意提供錯誤密碼,不斷妨礙案件調查,延宕訴訟程序,隨著證據顯現程度供述持續避重就輕,於原審矢口否認犯行;吳雖提出10萬元賠償,但被害女學生受本案影響甚鉅,並未原諒吳,認為應加以嚴懲。
另從其他184名女生如廁偷拍畫面可見,吳自2022年11月起至2023年9月止,在台南各高中、大學、補習班女廁、性別友善廁所,以事先裝設針孔攝影機或手持行動電話等方式,拍攝數名身著國中、高中制服或便服等身分不詳女子如廁照片或影像,實行偷拍行為時間長達將近1年。
檢察官認定,吳未來再犯風險極高,其於原審時否認犯罪,賠償10萬元實為求得輕判及緩刑,並非真心悔悟,且被害女學生並未同意給予緩刑;原審宣告緩刑實有違誤,請撤銷原判決,並為更適當合法判決。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檢察官指出,吳姓男大生曾在2023年5月20日、21日年度國中教育會考舉辦時間,潛入台南市中西區一所高中偷拍許多穿著國中制服的身分不詳女子,相關犯行目前尚未經提起公訴,本於無罪推定及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應經偵查起訴後,再參酌審究。
合議庭指出,再依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本應由檢察官自行蒐證調查,負舉證責任,被告並不負有提供手機正確密碼證明自己應構成既遂罪義務;因此不得以吳未配合提供密碼,以供檢察官數位鑑識採證還原,證明應論處既遂罪,而認其犯後態度不佳,浪費司法資源而予加重量刑。
合議庭認定,不過本案應依拍攝少年性影像未遂罪論罪科刑,原審依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未遂罪,自有不當,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考量吳案發時為就讀大學法律系學生,竟知法犯法,為滿足個人私欲而潛入女廁偷拍,雖然未遂,但已對女學生身心發展造成嚴重影響。
合議庭審酌,吳有偷拍的衝動和行為已有3年,診斷罹患相關衝動、情緒障礙症,考量其認罪,目前仍為大學生;雖然提出10萬元賠償已履行完畢,但女學生表示不原諒,不同意給予緩刑,改依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之性影像未遂罪判刑6月,不予宣告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