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店長以丁姓店員侵占公款為由,與四海幫海文堂劉姓組長等人利用他值大夜班,關在倉庫內凌虐後,隔天曾姓男子陪同他返回住處,自後腰開槍而從13樓墜樓慘死,劉等人被判25年至7年半不等徒刑不服上訴,二審就丁墜樓部分重新評斷、論罪,改判17年至7年2月不等徒刑。
高分院指出,檢察官認曾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劉等人則抗辯無不法所有強盜意圖及私行拘禁致死犯行,而提起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就丁墜樓一事,曾客觀上應可預見丁已遭毆打拘禁多時,身體各部位受有相當傷害,精神意志狀況明顯不佳,如再度遭受傷害,將可能內心崩塌無法承受,為求脫逃或解脫,有尋短可能。
然主觀上疏未預見及此,於同日12時10分,在丁住處陽台持槍抵住丁後腰,威嚇丁一同離去,並擊發槍枝,子彈貫穿丁後腰部,但未傷及要害,非致命傷。
丁認求救無門,致同日12時14分許,自住處陽台窗戶墜樓,造成頭、胸、腹部鈍傷併多處骨折及器官破裂而死亡。
合議庭表示,劉等5人均構成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強盜罪,另原審及起訴書就曾持槍並開槍傷害被害人一節,欠缺充足事證說明除曾外,其餘被告4人知悉該槍存在且與曾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或有共謀共同正犯關係,或能預見曾在被害人家中會有對被害人開槍之舉,顯是曾臨時起意而為,應由曾自行負擔傷害致人於死罪責。
合議庭認為,原審判處劉等5人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自有違誤;劉等4人上訴否認涉犯私行拘禁致人於死罪,為有理由;曾上訴主張其僅構成過失致死罪,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審對曾量刑過輕,為有理由,因而撤銷此部分判決。
因此,陳女由15年改判12年,劉由25年改判17年,曾由12年改判14年,方女由7年半改判7年2月,高由8年改判7年2月,林仍維持8年,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