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自2000年起即犯下強制性交未遂、強制、、公然猥褻、妨害性自主等罪,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至去年11月停止;結果衛生局評估其復歸社會期間,賴竟仍在病房全裸、偷看女看護內褲並竊取後自慰,認定其恐成為社區隱憂,法院裁定再施以強制治療。
地檢署檢察官向台南地院聲請主張,賴姓男子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法院裁定施以強制治療5年,去年11月5日停止,同月10日離開治療處所,轉銜安排至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住院,由台南市衛生局安排接受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
賴處遇滿3個月後,經衛生局綜合評估結果「賴員在對於相關危險因子辨識不足、保護因子尚未建立,以及自我內在監控能力有限,若執意離開安置處所,恐成為社區隱憂」,今年3月召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會議,專家學者決議賴須施以強制治療。
法院指出,賴於2000年犯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強制性交未遂,經台南高分院判刑2年6月確定,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最長不得逾3年;2008年犯成年人對少年為強制猥褻罪,由台南地院判刑1年確定。
賴在2010年又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胸部,以及成年人故意對少年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胸部,分別經判刑5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同年間,又因犯公然猥褻罪判刑4月確定;2017年間再犯妨害性自主案,經判刑1年確定。
法院表示,賴入監執行期間,經鑑定、評估有再犯危險,自2018年12月3日開始執行強制治療、接受身心治療課程;之後賴停止治療至轉銜安排至嘉南療養院門診就醫後收治住院,住院期間多次違反病室規則,出現諸多性干擾行為。
包括賴在病室全裸,大廳大聲談論性議題,多次靠近女性看護並眼神注視偷看其內褲,擅取看護的內褲於浴室自慰,對工作人員提醒感到不悅並伺機靠近看護,用自己糞便塞住排水孔致病房浴廁淹水等行為;衛生局評估小組研判,賴若回歸社區,恐成為安全隱憂,對於婦女安全有高度危害。
法院裁定,評估小組決議敘明賴確有再犯風險理由,法院應尊重其判斷,並得作為決定強制治療期間參考審酌依據;賴確有再犯風險情形,應繼續施以強制治療,且繼續施以強制治療期間,應與停止強制治療前已執行期間合併計算,合計不得逾3年,執行期間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強制治療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