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務局施姓工程員去年7月間申請使用公務車,卻跑到一所國小撫摸2名兄弟檔男童下體並拍攝身體照片,一審被判8年8月,上訴二審後和解而改判5年半。惟該局認他假借職務將公務車輛供作私人交通工具用而告發,法官認他違規使用公務車致生公庫受損約41元而處罰款2萬元。
檢方起訴,施前為工務局建築工程科工程員,一社團法人去年7月間發函邀請工務局人員召開會議,會議訂於同年18日在台南市政府社會局附設北門綜合長照機構召開。施明知該會議時間,仍假借機務之便,17日下班前以公務電腦進入差勤系統申請出差,事由則為衛福部新營醫院北門分院轉型多元長照資源中心整建工程颱風災後保固責任會勘。
當天下班時,逕自駕駛公務車輛返回其台南居所,隔天上午又駕駛該車前往國小泳池對兒童強制猥褻,隨後才駕車返回市府附近南島路路邊停車場停放。
據換算,他將公務車輛供作私人交通工具用,私用里程數總計17公里,獲得共計41元不法利益,致生工務局公帑不當支出,而損害公庫財產而被訴。
台南地院審酌,施案發時身為工務局建築工程科工程員,本應在實際執行公務出勤時使用公務車,竟利用該次排定出差而使用公務車機會,違規將公務車挪作私人目的使用,獲得免費使用車輛及油料不法利益,致生損害公庫財產。
法官認為,他犯後坦承犯行,且其違規使用公務車致生公庫財產受損金額僅約41元,認他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背信罪,處罰金2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