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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女律師被控參與假寶石投資詐團判無罪 法官14點理由說分明

台南女律師被控參與假寶石投資詐團判無罪 法官14點理由說分明

何姓女律師被控擔任集團顧問,自去年8月間參與莫姓、王姓、黃姓及張姓男子等4人玉石假買賣投資集團,被害人將所購得翡翠或玉石送鑑定後,發現石英染色或灌膠才發現受騙,莫等4人分判8年至2年不等徒刑外,台南地院也以14點說明何女獲判無罪理由。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何女被訴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洗錢部分,依莫等人證述及對話紀錄,可知莫對何女而言,並非首次委任「生客」,且現行一般律師與公司法人間法律顧問委任流程,並無明文規範課以律師應對委託人盡何種查核義務,且公司負責人僅為「借名登記」狀態也非少見。

合議庭認為,買賣合約也均載明「本律所僅此作為法律顧問,並非分公司或擔保平台」,且買責合約既均未顯示任何「保證」字樣,所以合約上所載「法律顧問」並不負「擔保產品真偽」或「出貨與否」責任,而是由消費者自行評估。

合議庭指出,黃與莫是表兄弟關係,且黃經由莫招募而向被害人收款,致遭收押禁見,黃與何女在台南看守所律見後,由何女轉告莫要「正常發貨」、「與被害人和解」,是訴訟上的策略,屬何女為黃涉及另案辯護權的正當行使。

此外,何女被訴洩密部分,合議庭也表示,何女持續將黃開庭、律見、延長羈押情形回報予莫知悉,固有對話紀錄可憑。然而,2人為表兄弟關係,莫關心表弟另案進度,符合一般親戚間的關懷常態。

合議庭強調,依本案詐欺集團群組,並無證據證明何女為該等群組內成員,且證人莫於審理時證稱何女沒有在群組裡面,何女對於群組內所載內容均不知道,難認何女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詐欺、洗錢犯行。

台南地院指出,無證據證明何女為詐欺集團群組內成員外,證人證稱何女不在群組裡面,也對群組內所載內容均不知道,難認何女有參與其詐欺、洗錢犯行。圖/本報資料照
台南地院指出,無證據證明何女為詐欺集團群組內成員外,證人證稱何女不在群組裡面,也對群組內所載內容均不知道,難認何女有參與其詐欺、洗錢犯行。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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