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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大安警分局警員爆違法搜索…被害人求償30萬卻敗訴有原因

台北大安警分局警員爆違法搜索…被害人求償30萬卻敗訴有原因

台北市大安警分局鄭姓、張姓警員3年前到搜索,發現賴姓當事人不在搜索票所載地址,未依法重新聲請,持原票強搜賴男實際居所、扣押手機,兩警事後坦承犯行、各賠償3萬元給賴,刑事部分,法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故意犯非法搜索罪,各判拘役30日、緩刑2年,賴男另向兩警索賠30萬元,近日審結,認定賴男僅能主張精神慰撫金5萬元,但兩警已賠付6萬元,無餘額可供請求,駁回訴請確定。

判決指出,台北市大安警分局鄭姓、張姓兩名警員,在2023年10月4日,持台北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前往賴姓男子的戶籍地搜索。

兩警執行後才發現,賴男當日實際位於台中市另一處所,兩警未依法重新向法院聲請核發新址搜索票,便宜行事,持原搜索票逕赴賴男實際居所執行搜索,扣押賴男手機一支。

檢察官認定,兩警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故意犯非法搜索罪,提起公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兩人均坦承犯行,在準備程序中共同賠付賴男6萬元,賴男同意給予緩刑,法院審酌兩人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各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諭知緩刑2年。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一審量刑過輕,難收懲儆之效,另主張兩警所持搜索票疑為偽造。

二審審理時,當庭勘驗搜索票原件,確認票面文字、法官用印及官防章均屬一致,證明搜索票非偽造,也認定一審已充分審酌各項情狀,量刑並無偏執或明顯失當,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確定。

賴男另向兩警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薪資損失18萬4800元、醫療費3150元、手機費2萬5590元及精神慰撫金9萬3000元,合計逾30萬元。

台中地院審認,賴男手機遭扣押而非滅失,得自行向扣押單位聲請發還;其提出的診斷證明書,雖載有失眠及焦慮症狀,但無法證明是因違法搜索所致,賴男在2019年即已退保、長期無業,工作損失與此案無因果關係,各項財產損害均不予准許。

法官指出,精神慰撫金部分,兩警違法搜索確使賴男受有驚嚇,酌定慰撫金5萬元,但依民法第216條之1規定,應扣除兩警於刑事程序中已賠付的6萬元,相抵後賴男已無餘額可請求,全部訴訟請求均遭駁回,不得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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