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姓藥頭為規避警方查緝,委託趙姓男子運送9.5公斤愷他命,未料趙男見有利可圖萌生「黑吃黑」歹念,找許、陳、林三名男子設計侵吞。地方法院審結,依許男犯共同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蕭姓藥頭(所為犯行由彰化地院另行判決)為規避警方查緝,委託趙男(所犯侵占等案件由檢察官另行通緝)擔任司機,運送第三級愷他命9.5公斤,約定報酬5萬元,趙男想「黑吃黑」,找許男、陳男和林男(所為犯行經彰化地院另行判決)謀議侵占計畫。
蕭男民國109年1月間在市西屯區某處,把他從不詳管道取得的愷他命交付趙男,趙男駕駛小貨車載毒品,蕭男駕車尾隨,行駛到彰化縣花壇鄉虎山岩附道路,林男、陳男及不知情黃男(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各駕駛車輛,搭載諱男及另一名不知情林男(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以車輛阻擋蕭男跟監。
趙男駕車到彰化縣某汽車旅館,在旅館內跟、林、許、陳三人朋分愷他命,趙男和林男各3公斤,許男1.5公斤,陳男2公斤,他們各自透過管道出售給小藥頭、施用者,被警查獲後循線追溯到這樁「黑吃黑計畫」。
彰化地院審酌,許男為貪圖一己之私侵占蕭男物品,所為應予非難,斟酌許男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愷他命數量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