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劉姓貨車司機前年8月行經大里區,因超速且未注意車前狀況,當場猛撞騎微電車左轉的八旬劉翁,波及兩名無辜路人,老翁遭「人車彈飛」重摔不治。家屬面臨天人永隔、悲痛萬分,劉男則留在現場向警方坦承肇事。一審依罪判6月,得易科罰金,二審駁回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4年8月19日下午4時許,劉男(66歲)駕駛小貨車沿大里區甲堤南路直行,行經速限50公里的立新二街口時,以時速近57公里超速行駛,適逢對向的八旬劉翁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突往左轉,劉男因車速過快煞車不及,當場猛烈撞擊老翁。
車禍導致老翁人車彈飛,波及在旁的七旬蔡姓與六旬蔣姓行人,老翁受有多肋骨骨折併氣血胸等重創,送醫急救宣告不治,兩名行人也受有骨折與挫傷。檢警調查後,將劉男依過失致人於死、傷害等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認,劉男肇事後留在現場向警方自首,符合減輕其刑要件,考量劉男未注意速限有過失,但死者突左轉也有肇事責任,因劉男坦承犯行,雖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但強制險已理賠200萬元,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可以科罰金18萬元。
檢方、家屬認為劉男超速肇事奪命,且雙方未能達成民事和解,認定一審僅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實屬過輕,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從重量刑。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一審判決已充分考量雙方肇責比例、自首要件與保險理賠等犯後態度,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依法駁回上訴,全案尚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