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曾姓生技公司負責人開車接送女兒上學時,因將車輛在一所私立高中的校門前網狀線上,不滿遭吳姓教官上前勸導,一時情緒失控,揮拳毆打教官左肩成傷。刑事部分,曾男已被依傷害罪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確定 ;民事部分,台中地院近日審結,判決曾男需賠吳精神慰撫金3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曾姓男子在2024年12月某日早晨,駕車載女兒前往位於烏日區的一所私立高中上課,卻違規停在校門前網狀線上,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吳姓教官上前勸導,雙方發生口角爭執,曾男竟徒手朝吳姓教官左肩猛揮一拳,造成教官左前肩部挫傷併肌肉痛。
事後吳姓教官提起刑事、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曾男被判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2萬元確定。
民事部分,吳男主張,他在眾目睽睽下依職責勸導卻遭暴力對待,不僅身心受創,還承受校內同仁關切壓力,求償醫藥費1萬元、精神慰撫金29萬元,共計30萬元。
法院審理期間,曾男雖坦承動手,但辯稱是見女兒下車遭教官嚴厲斥責,心生畏懼,護女心切才下車溝通,一時激動推打,質疑對方求償金額過高。
台中地院審認,吳男未提出任何單據證明實際醫療支出,1萬元醫藥費不予採納,衡酌雙方社經地位、資力及受害程度,認定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