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凃姓男子因案在台中看守所執行時,見同房另名獄友好欺負,竟強抓他手摸、用牙刷刷及橡皮筋彈射下體,甚至逼他手抹薄荷油,台中地院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2人均3年8月;其中陳男上訴求輕判,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無理由判處駁回,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陳男、凃男2024年10月至11月初同在台中看守所內收容,11月1日下午6點多陳男先是抓同房另名獄友的手摸自己生殖器,再以牙刷刷對方下體,一旁的凃男則以橡皮筋彈射、玩弄男子下體持續1分鐘。
隔天2日下午3點多,凃男又脅迫男子雙手塗抹薄荷油再自慰,下午5點多再次脅迫他自慰供其等觀賞,後來見他沒有動作,陳再拿溫開水朝他生殖器澆淋。
凃男還向他說「來給你龜哥(指陳男)哈龜,哈下去就不搞你」但因男子不從,就遭陳痛毆、被迫伏地挺身、仰臥起坐,全案經台中看守所函送偵辦。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凃均坦承不諱,與被害男子證詞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可佐,一審審酌,陳、凃在看守所接受執行,不思反省,造成男子驚嚇、心理創傷,依2個共同強制猥褻罪各判3年8月、3年8月。
陳男不服上訴,主張因男子的媽媽曾寫信指摘他說謊,自己基於教訓目的才下手,並主張2次行為時序緊接相連,應論接續犯一罪,另他積極試行和解,但因對方要求一次給付40萬元,遠超出他負擔能力,請求從輕量刑。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被害人男子證稱,不清楚陳、凃為何對他下手,應該是自己個性比較好欺負,認定陳男辯詞仍有疑,另審酌一審量刑、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陳男上訴無理由,判處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