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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非法經營兩岸地下匯兌 經手2691萬賺1% 二審判4年

台中男非法經營兩岸地下匯兌 經手2691萬賺1% 二審判4年

市黃姓男子從2014年至2021年,從事台灣、中國大陸的地下匯兌業務,經手金額達2691萬餘元,從中賺取百分之一的匯差,一審依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6年,黃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仍認定黃男違反銀行法,但刑度略減,改判4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匯兌業務,卻自2014年至2021年3月15日,利用自己及父母的帳戶從事資金清算。當客戶有換匯需求時,由客戶將新台幣匯入其台灣帳戶,黃男再透過支付寶或微信支付將人民幣轉給客戶;若需兌換新臺幣,則由客戶將人民幣匯入黃男帳號,他再於台灣匯款或交付現金。

黃男長期替代購、網購及有資金需求的客戶進行異地資金移轉,非法辦理匯兌達2691萬8525元,從中賺取約百分之一的匯差,獲利26萬9185元,案經警方長期蒐證移送,檢方依違反銀行法起訴。

一審審認,黃男為圖匯差利益,無視政府管制禁令,長期非法辦理匯兌,嚴重影響國內金融秩序,且客戶眾多情節非輕。

一審考量,黃男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審酌其智識程度與經濟狀況,依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判刑6年。

一審判決後,黃男不服提起上訴,他辯稱自己僅是幫人代購代付,或因買賣洋酒需要資金流轉,並未主動聯繫客戶從事地下匯兌,沒有非法匯兌的主觀犯意,主張不構成銀行法之匯兌要件,請求撤銷改判。

二審近日審結,仍認定黃男構成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但刑度略減為4年,犯罪所得沒收,仍可上訴。

<a href='/search/tagging/2/台中市' rel='台中市' data-rel='/2/141216' class='tag'><strong>台中市</strong></a>黃姓男子涉經手兩岸地下匯兌,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判刑4年。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市黃姓男子涉經手兩岸地下匯兌,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判刑4年。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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