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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酒駕撞死老婦 遭起訴1個就月死亡…等不到國民法官審判

台中男酒駕撞死老婦 遭起訴1個就月死亡…等不到國民法官審判

陳姓工人今年元旦在工地喝保力達,酒後騎機車上路撞死徒步的陳姓老婦人,陳男酒測值達0.53被依致死罪嫌起訴,依法應由審理;未料檢方3月24日起訴,台中地院4月13日繫屬,陳男4月27日就死亡,中院以被告死亡,裁判的對象已不存在,裁定不行國民參審。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今年1月1日在工地喝保力達,中午12點多騎車經烏日區巷口,未注意陳姓老婦正穿越馬路,陳酒後反應力下降,閃避、煞車不及直接從後追撞,釀陳婦重摔倒地,其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及顱骨骨折,搶救至隔天1月2日深夜仍不治。

警方現場對陳施以呼氣酒測,數值高達每公升0.53毫克;全案經檢方相驗簽分偵辦,陳婦的家屬也提告。檢方依證詞、遺體相驗報告、車禍事故調查及酒測值等,認定陳男犯嫌明確,偵結依酒駕致死罪嫌起訴他,全案依法由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

檢方事後發現,陳男於4月27日死亡,若組成國民法官法庭進行審判,顯然耗費資源而不適當,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台中地院查,陳男經檢方3月24日起訴、4月13日繫屬中院,但陳已於4月27日死亡。

中院說,被告陳男既已死亡,法院裁判的對象已不存在,在此情況下,已無從藉由國民參與審判彰顯該制度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無法達國民法官法第1條所規定之立法精神,且被害人家屬也具狀陳明因陳病故,請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中院認為,本件確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之情形,檢方聲請有理由,裁定不行國民參審。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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