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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被前女友告性侵 他反控「嫉妒我將赴美領300萬年薪」一審敗訴

台中男被前女友告性侵 他反控「嫉妒我將赴美領300萬年薪」一審敗訴

林姓男子被前女友指控,2023年談分手時,林男以要求最後一次為由,不顧其意願性侵,因此而提告,但林男否認,強調前女友案發後未報警,持續交往半年後才分手,嫉妒他將赴美從事年薪300萬元工作,以提告作為傷害他的工具,一審不予採信,認為女子被害後如何反應,不能指摘女子指控遭性侵一事不實,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

檢警調查,林姓男子與一名女子曾是男女朋友,曾同居在台中市一處套房內,女子在2023年初時,欲與林男分手,女子在同年月1月11日晚間,先住在友人住處冷靜,躲避林男,林男仍不斷聯繫女子,懇求女子返回同住的租屋處。

女子隔天晚間離開朋友住處後,返回與林男同住的套房,談論分手,雙方談論未果,林男在同年月13日,向女子要求「最後一次性行為」,女子不願意,但林男仍仗著自己體格的優勢,脫光女子衣物後,性侵得逞,女子事後提告性侵。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否認犯行,強調二人是合意,林男也說,他即將前往美國從事搭建半導體廠房的工作,年薪300萬元,前女友因分手後嫉妒,為了傷害他,以提告性侵作為傷害他的工具。

林男律師也稱,二人租賃的套房是改裝,若當時違反女子意願,女子大可呼救,有長達7、8個小時,可以報警或就醫,但女子在林男外出上班後,仍持續留在房間內睡覺,還與林男共進晚餐,後續女子持續支付房租,持續交往半年後才分手,控訴當時性行為違反其意願,與常理不符。

法官審酌,林男當時違反女子意願,對女子犯下性侵犯行,已由女子指證歷歷,還有相關的對話紀錄、證人證述可稽,不能僅因女子在案發後與林男的互動,陷於「完美性侵被害人」的迷思中,率而指控女子指控遭林男性侵一節不實,依強制性交罪,判林男3年10月,仍可上訴。

台中市林姓男子遭前女友指控性侵,台中地院判林男3年10月徒刑。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台中市林姓男子遭前女友指控性侵,台中地院判林男3年10月徒刑。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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