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向進口車商租了1輛要價600多萬元的TATCAN GTS代步,每月租金高達29萬元,未料陳才上路1個多月就接連在國道嚴重超速,遭吊扣牌照1年,車商以12個月租金對陳求償353萬400元;法院審酌,陳未到庭辯論、沒提書狀陳述,視同自認,判他應全額給付,可上訴。
進口車商主張,陳男2024年11月30日向其借用1輛保時捷TAYCAN GTS,雙方簽訂車輛借用契約書,但陳同年12月1日、25日及2025年1月15日,因超速遭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自2025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4日吊扣牌照。
車商說,依契約陳男應賠償保時捷遭吊照期間,每月29萬4200元的租金,自2025年2月5日至2026年2月4日間,一共353萬400元。
對此,陳男經合法通知到庭辯論,也未提出任何書狀何聲明及陳述。
地院審酌,陳男不到庭、未提書狀,視同自認,另根據車商提出契約、警方舉發及裁決所吊扣執行單等,認定車商主張為真實。
中院認為,車商一共求償353萬400元有理由,判陳男應全額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