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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確認少女讀高中後拍裙底…一審重判4年 二審改判1年6月

台中男確認少女讀高中後拍裙底…一審重判4年 二審改判1年6月

市陳姓男子前年6月在大里區一間文具店內,先詢問一名少女「高中生嗎」,少女回覆對後,陳男持手機拍攝少女裙底5張相片,陳男因同日晚間以相同手法犯行,遭女子察覺後報警,警方在陳男手機內發現涉案影像,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送辦,一審認定陳男以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拍攝少年性影像,重判4年,但二審認定,少女處不知情狀態,改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1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曾涉妨害秘密案件遭判刑確定,陳男在前年6月26日下午5時51分許,前往大里區一間文具店時,陳男上前搭訕,確認少女是高中生身分後,趁少女以蹲姿挑選商品不及防備之際,將自己手機開啟照相功能,放置在腳邊,由下往上朝少女裙底連拍5張照片,清楚攝得大腿內側及內褲等私密部位。

陳男在同日晚間又在他處企圖以以相同手法另一名女子,當場被察覺有異而報警 。警方查扣其手機後,發現稍早拍攝高中的5張「性影像」,全案因此曝光,警詢後依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送辦。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坦承偷拍,但其律師主張,陳男非處於資源掌握者的地位,也未與被害人有「性活動」,認為僅構成妨害秘密、無故攝錄性影像罪。

法官審認,兒少性剝削條例的立法初衷,是為防止未成年人被「物化」為性客體,只要是刻意隱匿器材、未經同意偷拍兒少性影像,剝奪其選擇自由,即構成違反意願的性剝削行為 ,依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累犯,判刑4年。

陳男認量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審認,一審適用法條有誤,陳男拍攝時,少女並不知情,也沒有使用強暴、脅迫等極端手段,違反少女意願,改依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刑1年6月,仍可上訴。

台中市陳姓男子前年在文具行偷拍少女裙底風光,一審判陳4年,二審近日審結,改判1年6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市陳姓男子前年在文具行偷拍少女裙底風光,一審判陳4年,二審近日審結,改判1年6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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